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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on Ching & Associates, Lawyers: 首页 > 本行业务范围 > 离岸基金及信托

离岸基金

为吸纳寻求资本增值的投资者的多余资金,离岸基金一向是基金经理经常采用的工具。设计得宜的基金架构更可获豁免香港利得税。  我们曾协助基金经理及发起在离岸设置私募基金及共同基金:

attest单位信托---投资者以信托契据方式购买信托基金单位,而信托的资产由受托人持有,基金经理管理

一般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通常用于私募基金并涉及复杂有限合伙经营协议及在开曼群岛等地注册有限合伙经营企业

公司基金---使用一般公司形式,把公司的股本分为有投票权但没有分红权的管理股份及没有投票权但可赎回并有分红权的股份,前者由基金经理或发起操控而后者由投资者认购

伞子基金---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如开曼群岛,当地法例容许成立SPC,即分隔投资组合公司,这类公司可成立多个不同附属基金而它们之间的资产及负债互相分隔。此类形式是为设立不同投资目的及策略的基金时可以节省成本及时间

 

信托

 

如阁下因各种原因需要一个全权委托形式的信托来把阁下资产的实益拥有权分离,同时能保留一定的控制或影响力,我们可协助阁下在库克群岛或新加坡等地成立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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