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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基金及信託

為吸納尋求資本增值的投資者的多餘資金,離岸基金一向是基金經理經常採用的工具。設計得宜的基金架構更可獲豁免香港利得稅。 我們曾協助基金經理及發起人在離岸設置私募基金及共同基金:

attest單位信託---投資者以信託契據方式購買信託基金單位,而信託的資產由受託人持有,基金經理管理 

一般合夥人 / 有限合夥人---通常用於私募基金並涉及複雜的有限合夥經營協議及在開曼群島等地註冊有限合夥經營企業

公司基金---使用一般公司形式,把公司的股本分為有投票權但沒有分紅權的管理股份及沒有投票權但可贖回並有分紅權的股份,前者由基金經理或發起人操控而後者由投資者認購 

傘子基金---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如開曼群島,當地法例容許成立SPC,即分隔投資組合公司,這類公司可成立多個不同附屬基金而它們之間的資產及負債互相分隔。 此類形式是為設立不同投資目的及策略的基金時可以節省成本及時間 

信託  

如閣下因各種原因需要一個全權委託形式的信託來把閣下資產的實益擁有權分離,同時能保留一定的控制或影響力,我們可協助閣下在科克群島或新加坡等地成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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