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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寫於2010年2月22日 新聞出版總署將進一步加強網路遊戲監管 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孫壽山在2010年1月20日開幕的2009年度中國遊戲產業年會上強調,新聞出版總署將加強互聯網出版許可證的前置審批管理,從2010年6月起,凡是沒有經過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並獲得具有網路遊戲經營範圍的互聯網出版許可證的企業一律不得從事網路遊戲運營服務。進口網路遊戲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其申報者必須擁有一證三號(一證是指具有網路遊戲經營範圍的互聯網出版許可證,三號是指版權認證號、審查批准號和網路遊戲出版物號)後才可以進口網路遊戲。國產網路遊戲也要履行前置審批手續,也要具備一證三號後才可以上線運營。經前置審批和進口審批後的增加新版本、新資料片、或者變更運營單位必須重新履行前置審批或進口審批手續,否則將按非法出版予以取締。加強對外資進出網路遊戲出版運營的監管,禁止外資進入中國出版領域。 新聞出版總署近期發佈的相關的主要規範性檔: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和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於2009年9月28日,聯合發佈了《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三定”規定〉和中央編辦有關解釋,進一步加強網路遊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路遊戲審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新出聯[2009]13號) 《通知》明確: (1)將網路遊戲內容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線上交互使用或下載等運營服務是網路遊戲出版行為,必須履行前置審批。新聞出版總署是負責網路遊戲前置審批的政府部門。未經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並獲得具有網路遊戲經營範圍的互聯網出版許可證,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網路遊戲運營服務。否則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將予以取締,同時通知電信管理部門取消其相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3)新聞出版總署負責進口網路遊戲審批。所有在中國境內運營的進口網路遊戲必須事先依法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並辦理著作權認證手續,在取得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著作權合同登記批復》後,由運營單位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申報,經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對未經新聞出版總署審批,擅自在中國境內提供進口網路遊戲運營服務,或為境外網路遊戲在中國境內提供運營推廣服務的,新聞出版總署將通知有關地方新聞出版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停止其運營,並通知電信管理部門取消其互聯網接入服務,關閉相關網站。 (4)禁止外商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在中國境內投資從事網路遊戲運營服務。外商不得通過設立其他合資公司、簽訂相關協定或提供技術支援等間接方式實際控制和參與境內企業的網路遊戲運營業務。也不得通過將用戶註冊、帳號管理、點卡消費等直接導入由外商實際控制或具有所有權的遊戲聯網、對戰平臺等方式,變相控制和參與網路遊戲運營業務。 (5)經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或進口審批的網路遊戲,變更運營單位的,須重新辦理前置審批或進口審批手續,自運營單位變更之日起至重新獲得批准期間,網路遊戲應停止一切運營服務。 |
